韓兵 何其偉 辛哲敏
  本報訊(記者韓兵 通訊員何其偉 辛哲敏)日前,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檢察院監所檢察科對法院判處的一起涉財刑事案件進行監督時,發現閆某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000元,而罰金在判決後一直未上繳。針對此案件他們及時下發檢察建議進行糾正,並得到了法院的採納,最終將罰金收回,並上繳財政。
  “這一成果應歸功於我們建立的監督機制。”該院副檢察長鄧文告訴記者,今年4月,該院出台了財產刑執行法律文書移交備案機制,規定判決後法院應將包括單處財產刑的執行通知書副本連同判決書副本及時交檢察院備案,執行完畢的也要將執結通知書交檢察院備案。執行的過程中發生比較重要的情況,比如可能需要減免財產刑數額的,也應隨時將相關法律文書副本交檢察院。
  按照有關規定,罰金的執行時限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沒收財產是在判決生效後立即執行,所以執行時限只是就罰金刑的執行而言的。對此,他們制定了執行時限機制。這項機制要求,檢察機關應根據法院移交的法律文書掌握執行時限,超過執行時限的,應發出書面通知予以糾正。
  在機制制定中,該院還充分考慮到了被執行人自身權益的維護問題,建立了控告申訴的處理機制。被執行人認為執行機關的執行行為侵犯了自身權益時,可向檢察機關監所部門申訴,檢察機關應就此展開調查。截至目前,該院通過加強對服刑人員財產刑執行的監督工作,已促使4名服刑人員繳納罰金6萬元。  (原標題:大慶薩爾圖:加強監督確保財產刑執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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